创制权(chuàngzhìquán)の意味

スポンサーリンク

创制权[創制權]

ピンイン

chuàngzhìquán[chuang4zhi4quan2]

意味

法律を制定する権利:孫文の三民主義(民権主義・6)による人民がもつ〔复决权〕(法律を改廃する権利),〔罢免权〕(罷免権),〔选举权〕(選挙権)及び同前の四つの権利.

詳細解説(製作中)

创制权是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法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公民权的一种,是“主权在民”思想的体现。该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有直接创制、间接创制、原则创制、草案创制四种。行使范围可分为:宪法创制权、法律创制权,兼有宪法创制权与法律创制权。自1860年至1920年首先在瑞典发展起来,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和美国的一普州)实现这种制度。如瑞士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查看百科

コメント

タイトルとURLをコピー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