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條例]
ピンイン
tiáo lì[tiao2 li4]
意味
条例(政治・経済・文化に関する法律,ある機関の組織・職権に関する法律,または企業・社会団体が制定した規則を指す).
詳細解説(製作中)
特定の事項または特定の機関の組織と権限を規定する州によって策定または承認された法的文書は、グループによって設立された定款である報酬と罰も参照しています。公安管理〜。
词语解释
条例[ tiáo lì ]
⒈ 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的法律文件。
例安全条例。
英regulations; ordinance;
⒉ 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例组织条例。
英rules;
引证解释
⒈ 著作的义例、体例。
引汉 何休 《春秋公羊传序》:“往者略依 胡毋生 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
《后汉书·郑兴传》:“﹝ 刘歆 ﹞美 兴 才,使撰条例、章句、传话,及校《三统历》。”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至 邓璨 《晋纪》,始立条例。”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二》:“然不述作者之意,但於书名之下,每立一传,而又作九篇条例,编於卷首,盖亦辑略之意。”
清 阮元 《小沧浪笔谈》卷三:“予於癸丑秋,奉命视学 山 左,校閲之暇,咨访耆旧,广为搜索。明年冬, 秋帆先生 来抚 齐鲁,同有勒成一书之志,遂商榷条例,博稽群籍……成书二十四卷。”
⒉ 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
引唐 陈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若纵而不括,以养贼徒, 蜀州 大弊,必是未息。天恩允此请,乞作条例括法。”
《宋史·神宗纪一》:“甲子, 陈升之、王安石 创置三司条例,议行新法。”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待其敝且变,而急思所以救之,恐异日之破坏条例,将有甚焉者矣。”
浦安修 《赤子之心》:“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国防建设事业上。参加会议,了解情况,参与各种条例、条令的制定和修改。”
⒊ 泛指分条订立的章程、规则。
引《古今小说·张道陵七试赵昇》:“真人 见人心信服,乃立为条例……与神明共盟约,不得再犯;若復犯,身当即死。”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杨文勤》:“谢薌泉 巡南漕归,告余曰:‘见公所定条例,每项皆有宽饶餘利,使人乐於从事’。”
⒋ 逐条列举。
引元 刘壎 《隐居通议·元贞陈言》:“其言虽泛滥,至其条例时弊处,沉著痛快。”
国语辞典
条例[ tiáo lì ]
⒈ 分条订立的规则。
引《喻世明言·卷一三·张道陵七试赵升》:「真人见人心信服,乃立为条例。」
《福惠全书·卷五·莅任部·禀帖赘说》:「此案已结,细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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